热点资讯
新闻动态 你的位置:九游官网个人中心下载 > 新闻动态 >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发布日期:2025-10-12 01:56    点击次数:82

展开剩余92%

政策清单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

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可享受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脱贫人口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巩固拓展人社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农牧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2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内容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补贴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可享受期限

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对象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贷款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

可享受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

贷款次数及贴息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均适用)

1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金规〔2024〕14 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0000元的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返乡入乡农牧民工、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最高可达5万元

可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3年分次申请,3次补贴为连贯性政策。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5〕7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为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途径申领。

政策对象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

每人 1500 元。

可享受期限

一次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9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 “免申即享” 模式精准发放,未筛查到的可自主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申请并合理分配资金,严重违法失信等企业不予返还。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对象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

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可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 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将脱贫劳动力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受地域限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脱贫人口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A 类职业(工种):课时≥260 课时,基准补贴 1800 元 / 次・人;B 类职业(工种):课时≥200 课时,基准补贴 1300 元 / 次・人;C 类职业(工种):课时≥56 课时,基准补贴 600 元 / 次・人;培训后 6 个月内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社保的,补贴上浮 50%;超出基本课时部分或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根据1552号文件按实际培训课时进行补贴。各盟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对《重点产业目录》进行调整、补充,并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备案,总数量不超过重点产业目录的30%。对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可上浮20%。

可享受期限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以个人垫付为主的“先垫后补”或“信用支付”等办法,按照“谁垫付、谁申领”原则支付给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2023 年12月20日起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和》(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脱贫人口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项目按照《创业培训标准》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GYB)500/人、创办企业(SYB)1200/人、网络创业1600/人。通过参加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人员,补贴标准上浮40%。

可享受期限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培训类补贴(2023年12月20日起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规定证书的特定群体给予补贴,纳入重点产业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可上浮,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对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上浮10%。自2023年12月20日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可享受期限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以个人垫付为主的“先垫后补”或“信用支付”等办法,按照“谁垫付、谁申领”原则支付给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2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资金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

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帮扶载体的一次性奖补,帮扶车间由农牧部门负责建立,奖补由人社部门负责。

政策对象

对吸纳 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盟市人社、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按每人 3000 元至 5000 元标准发放。

可享受期限

一次性资金奖补。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农牧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2 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乡振字〔2022〕17 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

政策内容

支持各地合理有序扩大乡村公益岗位规模,规范管理,统一聘用协议模式。坚持“一人一岗,人岗相适”,优先安置弱劳力、半劳力的脱贫劳动力,保障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和收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农牧、人社、林草、交通、苏木(乡镇)政府等部门开发并归口管理。人社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以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的岗位。

政策对象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劳动力,重点安置脱贫家庭中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劳动力。

补贴标准

各地根据劳动时间、强度确定,非全日制可按小时制计算,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为 2270 元、2200 元、2140 元。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林草局联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内乡振发〔2022〕1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4〕11 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支持劳务输出政策

政策内容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劳务输出工作,对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盟市确定,具体为300-1000元不等,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一般由农牧部门发放);对为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就业创业补助;支持家政服务业培训基地依托家政服务对接平台开展劳务输出。

政策对象

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人口;为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依托家政服务对接平台开展劳务输出的家政服务业培训基地。

补贴标准

各项补贴标准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农牧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2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简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稳岗补贴审核发放流程和规范公益岗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帮扶发〔2024〕633号)。

人社领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供稿:农牧民工工作处

编辑:综合处 宣传中心

转载请注明来源:内蒙古人社

发布于:北京市